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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说法| 商家承诺“坏果包赔”却要求先给好评?

佛山消委会 佛山消委会 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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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

佛山的一位消费者黄小姐遇到了这样的事儿

黄小姐在某购物平台购买了一箱土豆

商品页面宣传承诺“坏果包赔”

收货后发现当中有几个烂了

黄小姐随即联系商家

商家表示愿意赔付烂了的土豆钱或者补发

但是要求消费者先给五星好评





消委说法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樊相帮律师分析:商家应该无条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而不能商家以要求消费者先五星好评为赔付的条件,否则涉嫌合同违约、虚假宣传和其他不公平手段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Q1商家与消费者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商家应为消费者提供质量、品质合格的商品。


商家在售货平台上发布了出售土豆的信息,消费者在平台选购且下单该土豆商品,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的关系。由于在平台下单购买商品与日常在实体店购买商品是有很大的差异,消费者无法亲自挑选自己心意的商品,但是商家在接到消费者的付款购买商品信息后,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与其在平台上发布信息一致的商品;对本案来说就是土豆的品种、品质等与宣传一致。

Q2商家要求消费者先五星好评为赔付的条件,涉嫌合同违约、虚假宣传和其他不公平手段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商家以先好评再赔付为由要求消费者显然是不合理的:首先,消费者五星好评不是商家赔偿的必要前提;其次,商家不可让消费者颠倒黑白将有坏果的事实篡改成没有坏果的事实,否则商家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和侵犯其他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知情权。


由于土豆是鲜活易腐的商品,且在运输过程中此类商品容易出现磕碰或者由于环境原因出现腐坏;若仅是少数土豆出现品质问题,如果消费者要求全部退换货,是对商家也不公平,但商家必须无条件补回腐烂土豆或对消费者作出相应赔偿。

Q3商家这种刷单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现在各种购物平台非常普及,很多消费者日常通过这种网络交易方式来购物;而很多商家则以“红包返现”等各种方式要求消费者给五星级好评(这种行为又称故意刷单)。


该案中的商家在通过网络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要求消费者先给好评再赔付,显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和商业道德,拿“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这种行为不但欺骗、误导其他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其他经营者和市场来说也构成不正当竞争,扰乱了网络经营市场竞争秩序。

Q4商家可以和消费者协商,约定如何进行赔偿,且该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既然商家和消费者已形成了买卖合同的关系,若双方就如何进行赔偿上达成一致,则可视为对原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但该协议不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商家应诚信如约将赔偿的金额赔付给消费者,消费者也应该在评价上实事求是、不可恶意差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的途径解决。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售出的产品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六十条  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六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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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消委会
编辑:陈彦宋
校审:区嘉明
主编:黄玮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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